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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抽签确定中介机构

时间:2015-07-29 11:04:24      字体:  打印  播放
泉溪镇搬迁小区广场工程施工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活动近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这是我县首次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一个缩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泉溪镇政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将施工纳入公开招标,而且率先将工程项目委托招标遴选代理机构纳入公开操作,将原本直接委托的权力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行使,为下一步全县推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纳入招投标起到了表率作用。
该中心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本着节约资金、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自愿参与的原则,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场监督下,邀请3家常驻县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了现场抽签。
该工程项目评审价(最高限价)为130余万元,按以往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应收12100元,本次代理服务费采取事先定价6000元,自愿参与。此举不仅操作简单方便、节省时间,而且节约资金6100元。(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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