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新闻网讯(通讯员李耀武张丽红)近日,竹溪县司法局对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的“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张某、王某开出了首张社区矫正“罚单”。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见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但是属于中峰司法所管理的张某、王某并没有按要求在12月初(1日—5日)到该所报告思想、生活、工作等情况,未按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也没有电话告知原因,多次口头警告仍不见改正。
鉴于张某、王某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中峰司法所向县司法局提出申请,请求对二人给予书面警告。县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后,立即对该所反映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正式向张、王二人发出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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