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因病被保外就医。2010年12月王某某流窜至竹山县,因盗窃罪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日因病被保外就医。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王某某又先后盗窃作案14起,盗窃财物总计6000余元。2012年9月竹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因王某某患右肝硬化二型失代偿期、胆囊息肉等疾病,竹山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经竹溪县检察院监所科清理发现,王某某自竹山县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后,并未到当地司法所报到,竹溪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也未收到竹山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材料,从而导致其脱管、漏管一年十个月。
经竹溪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致使王某脱管、漏管的主要原因是竹山县人民法院未按照法律程序将王某某交付竹溪县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竹溪县检察院及时与竹山县监所检察科联系沟通协调后,对竹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交付竹溪县社区矫正办,现王某某已被纳入竹溪县社区矫正。下一步,竹溪县检察院还将建议该社区矫正办公室对王某的病情进行复查,审核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万小锐、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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