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16)1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去库存对象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县城规划区内出让国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宅(违反城乡规划受过处罚的商品住宅除外),同等条件下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优先列为去库存对象。
第三条扩大购房优惠履盖面。享受去库存优惠政策的人员为本县农民进城购房户(不论原在县城是否有住房)、全县精准扶贫易地搬迁户、(城区)棚户区货币化安置补偿户、城市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降低房价销售。参考近三年房地产网签备案价,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与去库存对象议定销售价,纳入去库存销售平台,由去库存优惠对象选购。去库存销售平台房源价应低于市场价10%。代筹房源楼盘、平台价由县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分批公布。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决定或方案中明确了结算补差价的,执行结算补差价,不执行去库存销售平台房源价。
第五条分类实施购房补贴。农民进城购房按所购房每平米补贴300元;城市住房困难户按所购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0元;精准扶贫易地搬迁进城户每人补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3.5万元,每户最高不超过17.5万元,另外,旧房拆除,老宅基地复垦,按0.25万元/人补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竹溪县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法》(溪政办发[2016]91号)享受棚户区改造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政策户不享受此项补贴。属精准扶贫易地搬迁进城户、又属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贴。
第六条协助解决资金缺口。
(一)享受公积金政策优惠。有稳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享受“农民安家贷”优惠。金融单位提供“农民安家贷”贷款(首套房按揭贷款、房屋装修贷款、车位(库)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按揭利率,免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七条“零收费”办理登记。办理不动产交易(抵押)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不收取办证登记费、交易(转让)手续费、测绘费等行政及事业性规费。
第八条充分保障农民进城购房权益。
(一)落户选择自由。既可以选择在城关镇落户,也可选择继续保留原户籍。
(二)维持“三权”不变。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精准扶贫易地搬迁进城户按“两权”不变(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
(三)跟踪保障社会福利。自主选择城镇或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就近入学;优先安排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
(四)宅基地退出适当补助。自愿将原宅基地使用权交给村集体,并依法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村委会处置地上建筑物妥当后,所在乡镇按退出宅基地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退出人补助(精准扶贫易地搬迁进城户不享受此补助)。
第九条分类实施税收优惠。
(一)首次购置普通商品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二)棚改货币化安置户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第十条房票选房订房。
(一)审核认定为购房优惠对象后,发给房票,凭票在代筹房源楼盘中选房、订房。
(二)未在代筹房源楼盘中选房、订房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三)根据房源情况,可以采取摇号等方式选房、订房。
第十一条去库存期间,城市改善型购房户可以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外的相应优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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