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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资金发放政策摘要

时间:2017-06-13 16:25:17      字体:  打印  播放

1、鄂林天办[2013]30号《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发放对象为林权所有者。

2、鄂财农发[2011]184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费,从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省级、县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中,每亩集中不超过2元,用于统一组织管护人员开展巡护等森林资源管理所发生的工资性和相关公用支出。

3、鄂财农发[2016]10号《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省级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36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6]64号《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6年国有林场改革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16]105号《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国家级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7.75元每亩,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补偿标准14.75元每亩;省级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4.75元每亩,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补偿标准9.75元每亩;

综合以上政策,竹溪县生态公益林发放标准为:国家级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7.75元每亩,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补偿标准12.75元每亩;省级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4.75元每亩,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补偿标准7.75元每亩.

so-font-kerning:1.0000pt;" >4、政策兑现应当严格遵循“先验收、后公示、再兑现”的程序。县级林业、农业(畜牧)部门在验收并公示无异议后,应当及时将验收结果函告县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在2个月内兑现。种苗造林(种草)费兑现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现金补助通过“一卡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5、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有关政策宣传、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培训与指导、检查验收、效益监测、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每亩3.6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每亩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退耕还林连续补助5年、退耕还草连续补助3年;市、县两级财政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管理,乡镇财政所要专户储存使用一卡通直达农户,不得转账和支付现金; 

d、实行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一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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