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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与精准扶贫政策摘要

时间:2017-06-13 16:21:42      字体:  打印  播放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规定: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27号)规定: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对通过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实行低保渐退,保留低保待遇时间不超过1年。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十政办函[2017]13号)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对通过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实行低保渐退,保留低保待遇时间不超过1年。

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待发)规定: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农村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要全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贫户,人均收入处于低收入水平(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因家庭成员遭遇重大事故或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导致常年存在支出性困难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纳入农村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规定增发重点救助金。对通过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实行低保渐退,但保留时间不超过一年。

5、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持有本县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在本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贫户、“三留守”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2016年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3840元/年),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目标。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月低保标准的20%增发重点救助金。农村低保的摸底排查要依照户籍、收入和财产条件精准认定,对摸底排查符合条件的家庭,要认真填写兜底保障对象家庭基本信息。一是家庭人均收入低入县政府公布农村低保标准的,要将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全部纳入兜底保障,实行按户全员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在册低保家庭要将未保障人员纳入救助,新认定的低保家庭要全员纳入救助;二是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救助。三是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贫户家庭中,人均收入处于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因家庭成员遭遇重大事故或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导致常年存在支出性困难的,可按照单人户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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