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 > 正文

城镇低保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13 16:20:50      字体:  打印  播放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374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3)2号),《省民政厅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210号)、《关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工作的意见》(鄂民政规[2015]3号),《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36号),《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121号),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竹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溪政办发[2013]156号)。

二、保障对象

1、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增发补助金的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其中: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当地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重点救助标准是指在对重点救助对象家庭享受低保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0%按月增发的补助金额。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备案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档案管理、动态管理。

3、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申请享受低保,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正在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三、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持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县的居民;二是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是所拥有的住房、车辆等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持有非农业户口或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划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含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四、保障标准

1、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36号)规定:竹溪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准统一为450元/月。

2、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十政办发[2016]121号)规定:竹溪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准统一为6000元/年(500元/月)。

五、办理程序

1、由户主向所在乡(镇)政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2、乡(镇)、村(社区)联合入户调查,对家庭收入进行评估测算、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委托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比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乡镇社会救助评审小组评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返回乡(镇)、村再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纳入低保范围、办理救助证,并从批准之日起发放低保金。

六、资金发放

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实行城市低保按月、农村低保按季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形成民政、财政、银行联网发放的监管体系。竹溪县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统一由竹溪农商银行代发到人(户)。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