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是指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低劣等不具备生存条件和地质灾害高发地区的贫困群众,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搬迁到生活和生产条件较好的地区,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等易地安置。“易地”就是住户必须搬离原址,原址拆旧建新不能算易地搬迁;就近搬迁要有利于主要基础设施配套,有利于搬迁人便利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搬迁户的就业发展。
一、搬迁对象
是指2015年核查确定和新建档立卡系统锁定的贫困人口中,有搬迁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户:
1、居住地环境恶劣、生态脆弱或土地贫瘠,水资源匮乏,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水、电、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匮乏且难以改善,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高寒区和地方病多发区的;
2、居住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频发或易发区,确有避险搬迁必要的;
3、居住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水源区、自然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4、居住在大中型水库库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
5、住房是危房,或有特殊情况需要搬迁的。
二、安置方式
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发展规划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和乡(镇)集镇安置,依托产业聚集区安置、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农村周转房安置等。(1)依托县城和乡(镇)集镇安置。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鼓励搬迁户在县城和乡镇集镇安置。(2)依托产业聚集区安置。依靠县、乡已发展并持续增收的茶叶、林业、生态旅游等产业区周边安置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从事产业发展和服务业。使其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3)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交通、饮水、就医、就学方便的中心村庄,引导本行政村内及周边村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打破村界就近集中安置。(4)农村周转房集中安置。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孤儿、残疾人家庭自愿搬迁又无力建房的,乡镇、村组织建设农村公租房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规模为10户及10户以上,可认定为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梯度安置、投亲靠友安置、村内就近安置。(1)梯度安置。搬迁对象购买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空置房屋,并承种闲置耕地。(2)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搬迁对象通过亲戚联带、朋友帮忙,搬迁到附近或异地居住。(3)村内就近安置。对居住地在交通、饮水、用电方便但房屋属危房,又不愿迁往别处的,可实行本村、组就近安置。
三、住房安置标准
1、建房标准。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经济、安全、实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2、建房面积和户型。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9号)规定执行,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按照40、50、75、100、125平方米5种面积进行户型设计,户型要精准对应到户,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房型设计。单人户建设公租房,以集中居住为主,分散居住者建设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对于暂时因条件限制只能建一层但有后续建房需要的,可以适当提高地基等级,为将来加层预留空间,但在未验收销号、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对省停建令下达之前开工建设、超面积的,在搬迁户承诺不举债的前提下,按本方案政策执行;对省停建令下达之后超面积建房的,一律取消补助政策。搬迁户附属设施在统一规划设计的前提下,由农户自行建设。
3、建房成本和奖励政策。按照“统建统分、交钥匙”的标准,在遵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风格和面积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成本,其中:城关、中峰、蒋家堰、龙坝、水坪、县河等乡镇(含辖区内农、林场),砖混结构不突破7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突破550元/平方米;新洲、兵营、汇湾、鄂坪等乡镇(含辖区内农、林场),砖混结构不突破7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突破560元/平方米;泉溪、天宝等乡镇(含辖区内农、林场),砖混结构不突破77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突破570元/平方米;丰溪、桃源、向坝、十八里长峡等地(含辖区内农、林场),砖混结构不突破7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不突破580元/平方米。对于进县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搬迁户,按人均2万元补助,每户不突破8万元;进集镇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搬迁户,按人均1.5万元补助,每户不突破6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不得突破25平方米,严禁搬迁户举债购买商品房,或因购房增贫。凡属易地搬迁户,建新必须拆旧,按照“一户一宅,拆旧还耕”政策,搬迁对象当年与乡镇(场)、村签订拆旧还耕协议并完成旧房拆除、宅基地还耕的,按人均2500元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四、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征地、场平以及配套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和建设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视安置规模按人均1万元配套解决。乡镇(局、场)要制订各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案,报县指挥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分散插花安置的,对安置地所在村集体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补助,原则上户均不超过0.5万元;进县城和集镇安置的不予补助。
五、后续帮扶脱贫
各乡镇(局、场)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要认真落实产业扶持政策,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资产收益和社保兜底等措施帮扶脱贫。对每个易地扶贫搬迁户,都应结合实际安排一个以上脱贫项目,确保其搬的出、稳的住、能脱贫。
六、安置点规划建设及资金管理使用
1、规划设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严格按《竹溪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纳入县政府统一招标标段内的安置点由中标单位负责规划设计工作,标段外的其他安置点由各乡镇(局、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2、招投标。按照“要件齐全、简化程序”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个到乡镇”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各乡镇(局、场)要因地制宜,迅速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
3、资金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严格按《竹溪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易地扶贫搬迁除群众自筹以外的所有资金,纳入大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户统一管理。其主要来源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银行长期贷款。工程资金拨付按照县精准扶贫指挥部核定的应拨总额,分项目初期预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项目竣工验收结算三个阶段,由大成公司拨付到各乡镇(局、场),各乡镇(局、场)根据工程进度拨付施工单位。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搬迁户补助资金按县指挥部审定的金额,由大成公司直达提供房源的供应商。县财政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偿还资金的筹措,大成公司负责向扶贫开发公司归还借款。
4、工程验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工程竣工后,必须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所有安置点工程必须建立完整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质量监理、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档案资料。工程竣工后,由各乡镇(局、场)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局、场)向县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县指挥部组织规划、国土、住建(质检)、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联合验收报告后,由乡镇(局、场)统一分配、交付使用。
5、搬迁户验收销号管理。按照省对易地扶贫搬迁户应搬尽搬、验收销号的管理要求,各乡镇(局、场)要在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精准的前提下,以村(场)为单位,实行整村(场)验收,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当年计划当年验收。要按照“五个一”(即:每个搬迁户都有一份申请书、一份基本信息表、一份搬迁协议、一份政策明白卡、一套合法证件)标准建立完善搬迁户纸质和电子信息档案。当年搬迁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乡镇(局、场)向县指挥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将“五个一”电子信息档案连同工程验收档案资料一并报县指挥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组备案。
七、配套政策
1、住房政策。进县城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搬迁户住房产权证件由产权登记部门代管五年,五年内不得进行交易;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扩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源,可统一组织购买存量保障房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安置搬迁群众。提倡搬迁安置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落实减免相关税费政策,采取政府主导代建企业微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建房成本。
2、土地政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求,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计划单列。要及时统一组织拆除旧房,复垦旧宅基地、旧村庄。在天宝、泉溪、丰溪、桃源、向坝等乡镇和十八里长峡自然保护区、源茂林场范围内从事烤烟生产的搬迁户,允许采取与村委会签订《生产用房缓期拆除协议书》的方式安排拆旧还耕过渡期,在搬迁户不从事烤烟种植后无条件拆旧还耕。
3、帮扶政策。各乡镇(局、场)要处理好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关系。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
八、社会保障政策
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搬迁群众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凡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必保。
九、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服务、监管、督导”的要求,主动作为、善于作为,将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纳入资金安排计划,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同时按照“要件齐全、简化程序”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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