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
3、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溪政发[2016]15号)。
二、发放项目
创业担保贷款。
三、发放对象
1、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担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
2、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将享受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所有城乡创业者。
四、发放标准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规定:贷款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2、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3、对个体经营的,给予为期不超过2年、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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