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20个法律要点(含结婚、离婚、子女抚养等)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伴随人的一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婚姻家庭生活的“百科全书”,它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结婚、离婚、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形成了立法中的若干新规定,这些新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 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02 发挥家庭的弱者保护功能,强调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在离婚制度中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收养制度中增加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等。
03 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04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05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在被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下,受胁迫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06为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7增加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8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清偿难以及“被举债”的情况,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9针对婚姻关系之外生育子女、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以及其他对于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异议的情况,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之诉。
10 回应离婚率走高的社会现实,针对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增加了协议离婚时的冷静期制度。
11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在离婚理由中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1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13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中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14 将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15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16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17 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并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具有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18 强调尊重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意愿。在《民法典·总则编》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从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的前提下,相应扩大了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应当遵从其意愿的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八周岁以上”。
19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不再限于男性收养女性的情形。
20 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
二、现实婚姻中的具体问题,结合具体的案例讲解
案例一:婚姻中存在过错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案例】:杨某(女)因丈夫婚内出轨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杨某主张其丈夫存在出轨行为,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王某(女)因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认为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故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解读:那么,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吗?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案例二:赌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生子的相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自建房王某和婚生子是否有权分割?
【案例】:丈夫嗜赌成性还家暴,忍无可忍妻子申请离婚。
近期,三墩司法所调处了一起家庭纠纷。让我们先把时间拨回十八年前,2002年,王某与郎某(三墩镇某村人)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5年,两人生育一子。婚后由于郎某嗜赌成性,欠了一屁股债,催债的人常年上门讨要。郎某赌输了心情不好,还经常对王某进行家暴。2013年,王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起诉到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归王某抚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郎某离婚,婚生子考虑实际状况由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之后王某便搬离郎某家独自在外租住,由于郎某常年不着家,疏于对婚生子的教育,婚生子后来跟随王某生活。协商分房未果引纠纷,司法调解终化解。2020年,王某考虑到婚生子的实际情况,要求对自建房进行分割并单独立户。郎某表示自建房系以其父母的名字进行批地建房的,王某无权进行分割;王某则认为原来的房屋只有两层楼,婚后自己出钱进行翻建、加层为三层楼房屋,因此自己和儿子有权进行分割。且由于儿子长大,常年居住在外,居住条件较差,对儿子长期成长也不利。王某多次找郎某协商但都不欢而散,后找到三墩司法所申请调解。后司法所介入该纠纷,经过多次背靠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就该纠纷达成了一致:该自建房屋二层东侧两间房间归王某、婚生子所有,其余房产归郎某及其父母所有,同时各方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户籍分户,该家庭纠纷得到解决。
解读一:赌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该案中,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王某事后也并未追认,因而王某无需共同承担郎某所欠债务。
解读二:婚生子的相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该案中,王某和郎某的孩子已满14周岁,故而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由孩子自己来选择跟谁生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解读三:自建房王某和婚生子是否有权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关于农村自建房的问题比较复杂,原则上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建房审批表上列明的户头或建造时户口在册的户头进行分割,而且还会根据宅基地权属、出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在分割时,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女方权益以及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判决。在该案中,当初该自建房虽为郎某其父母的名义进行批地建房的,原来的房屋也只有两层楼,但在婚后王某出资进行翻建、加层为三层楼房屋,此时王某和儿子均户口在册,同时也作为申请建房户口人员之一,故而王某和儿子有权分割。
案例三:对方婚前隐瞒疾病,你该何去何从?
【案例】:安徽淮南女子陈某与相亲认识的男子周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周某经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陈某在遭受多次惊吓后被迫离家出走。2019年,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她随后从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
解读: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真诚亦然。当婚姻面临“二选一”的难题,是该与爱人共渡难关,还是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一种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对此知情,那么疾病还是结婚的障碍吗?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的进步。“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于该规定如何适用、“重大疾病”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法律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案例四:对方在婚姻中欠的债,你有义务还吗?
【案例】:湖南邵阳女子曾某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曾某被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4年多来,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产被法院执行,不得不带着儿子在外漂泊。2019年,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诉,曾某终于盼来了改判。
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比方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前单独购买的房产,若婚后用于出租等投资行为,所得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处修改吸纳了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案例五:离婚后孩子跟谁过,谁的意愿最重要?
【案例】:山东平度女子张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孩子的父亲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还没等判决结果下来,孙某便与家人到张某家中将熟睡中的女孩强行抱走。经法院多次调解,孙某才将女孩归还给张某。
解读: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离婚大战”的争夺焦点。抚养权的归属到底谁的意愿最重要?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并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识,在抚养权问题上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民法典吸纳了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哺乳期”的表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个体差异较大。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满足法律的规定,不得不缩短或延长“哺乳期”的时间或仓促地赶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更为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等相关规定,将儿童优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到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六: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18年,长沙市民李某将丈夫胡某告上法庭,原因是对方在自己不知情下,背下巨额债务。早年间,胡某与李某夫妻二人共同创业,创业稳定后,李某回归家庭,经营交给胡某。此期间,胡某染上毒品和赌博,并先后6次向银行或他人以几百万至上千万不等数额借款。法庭审理中,发现胡某的巨额借款明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判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保护了李某名下部分财产。
2019年,长沙的王某因丈夫张某沉溺赌博,民间借贷达到了几百万元,在家庭无力承受之下,王某与张某离婚,并经双方协议,将张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归王某所有。但当法院执行张某的债务时,冻结了此处房产,王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经法院审理,张某赌博借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将房子解冻,所有权归还王某。
解读:2018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此确定夫妻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收了这一原则,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是将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吸纳到立法中了,提高了立法层级。‘共同签名’‘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民法典给夫妻共同债务加上了这两个前置词,直接给出婚内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以答案,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共债共签”保障了夫妻双方举债时的知情权,提高了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等级。同时,“共债共签”也提醒着债权人,增加了审慎的义务,在对方巨额举债时,也应注意防范自己的债务风险。
案例七: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扬州市江都区王女士(化名)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前多次给别的女人发红包,里面不乏" 520 "、" 1314 "这种特殊数值的红包,总计达8万余元,王女士将前夫及受赠女子诉至法院,主张返还上述财产。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擅自处理的,因为会侵犯妻子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王女士要求一半的返还份额,法院予以支持。
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两条可以支持王女士的主张。
如何那么,假设王女士想给丈夫一个机会,暂时不想离婚,又忍不下这口气,怎么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王女士可以依据此条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八:如何确定孩子抚养权?
【案例】:山东平度女子张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孩子的父亲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还没等判决结果下来,孙某便与家人到张某家中将熟睡中的女孩强行抱走。经法院多次调解,孙某才将女孩归还给张某。
解读:针对张某与孙某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问题,新的《民法典》对于《婚姻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条对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了修改,条文中明确了原先关于“哺乳期”的范围,具体化为“不满两周岁或已满两周岁”。而且当数父母双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原先规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修改为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原先婚姻法对于“哺乳期”的表述具有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一些当事人为满足法律的规定,不得不缩短或延长“哺乳期”的时间或仓促地赶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更为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虞名波律师搜集整理)
来源:竹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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