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六五”普法法治建设工作综述
自“六五”普法启动以来,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中心,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治竹溪”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来抓,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围绕重点工作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蓬勃开展
全县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四城联创”、“西关街棚户区改造”、“十堰绿色崛起示范县”等重大工作主题,积极开展了有特色、有创新、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近两年来,各普法成员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协作意识明显增强,你牵头、我参谋、我参与、我宣传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氛围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月月宣传有主题。妇联、工商局等单位组织参与了三八维权周、消费与民生为主题广场文艺演出活动;住建局等单位结合“四城联创”活动,出动宣传车在城区及国道沿线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城区内出店经营、乱停乱放,沿街叫卖现象明显改善;以“科技活动周”宣传活动为载体,科技局、文体局、宣传部、医院、司法局开展了“四下乡”活动;安监局牵头组织开展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国税局组织税法小分队,进厂矿企业,访机关学校,走访纳税人,深入开展“一线采风”暨“税法六进”活动;司法局牵头,各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参与,组织开展了以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主题的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
深化法律六进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扎实有效
把领导干部、公务员作为普法的“龙头”,全面落实法律进机关、进单位。建立了领导干部法律讲座、法律知识考试等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利用各种阵地对公务员进行轮训。目前我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公务员自觉学法的良好学法氛围已常态化,普法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
把青少年作为普法“源头”,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全部配备了法制副校长,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遍开展了“小手拉大手学法互动活动”。今年3月,县教育、综治、公安、卫生、住建等几家单位,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为期10天的集中整治,维护了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5月,县普法办联合县检察院开展了送法进校园活动,给县直学校近2万名学生宣讲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把企业作为普法的“重头”,积极推进法律进企业。各部门紧紧围绕着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安监局聘请湖北中天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专家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培训。地税局、国税局利用纳税人学校定期对纳税人办班培训,讲授与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每期培训班的必修课。司法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人力资源优势,对全县规模以上企业推行挂牌服务,即:一个企业指派一名公证员、一名社会律师、一名援助律师挂牌服务。
把农民作为普法的“大头”,继续深化法律进农村和社区,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以培养法律明白人、增强农村带头人法律素质为契入点,加强对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以带动农村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以会代训、以案说法已成为当今农村普法最实际、最有效的方法在我县广大农村全面实行。县人社局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把涉及到农民务工的法律法规编印成册,在项目建设单位建“农民工书屋”,把党的政策、法律法规送到农民群众手中,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农民工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
夯实四项基础法治竹溪建设深入持久推进
全县各地各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关于推进法治竹溪建设实施意见》,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发展基层民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法治竹溪”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以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提升。各级党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常委会和党委全体会议决策制度。县政府完善了向县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情况制度,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并及时向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通报工作情况。实行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制度,针对县政府出台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改善民生、保障公共安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前置审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认证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制度;对涉及面较广、与行政相对人关联度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公开规范性文件,对由县政府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备市政府的同时报备县人大常委会,充分接受人大的监督。
以法治政府建设为着力点,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县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竹溪县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备案办法(试行)》、《竹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各地各部门都相继制定了依法行政实施意见,认真落实持证上岗、执法责任、执法公示、执法承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资格论证等制度。
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司法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法院系统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按照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和管理机制,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检察机关围绕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大力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办案力度,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以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主线,基层依法管理、民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各地各单位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固基强本,以“民主法治村(社区)、法治单位、法治校园、诚信守法企业”为抓手,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总的来说,通过开展“六五”普法法治建设工作,全县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


国税局纳税人学校宣传税法
我县第一所纳税人学校自4月12日在县国税局成立以来,承载着帮助纳税人提高办税水平、促进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双重责任,为促进征纳互信、和谐共赢发挥重要作用。
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智力”。该局从组织领导、教学管理到教学设备、培训流程、工作考核等方面,全方面建立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障纳税人学校切实运行、高效运转。在培训内容上,该局以纳税人实际需求为第一选择,着重围绕最新法规解读、税收热点释疑、新户办税辅导、行业税政培训、税收风险培训、税收软件操作等方面,为纳税人掌握涉税实务、解决办税困难提供“税收智力”支撑。
受理纳税人的“诉苦抱怨”。该局把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的职能前置纳税人学校,实施培训教学与权益保护有机结合。纳税人学校在培训期间,专门设置纳税人权益保护环节,促使纳税人提问“诉苦”。
征纳相逢在此“心心相印”。纳税人可借参加培训认识更多的税收骨干,能够更多地了解实用税收知识、更好地掌握办税操作技能。与此同时,国税人员也可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状况,为实施有效征管和服务提供了信息。
兵营乡“小载体”实现“大普法”
今年来,兵营乡创新普法形式,巧用小喇叭、小网站、小课堂、小律师等普法载体,扎实推进“六五”普法,实现了全乡上下“人人学法”的“大普法”格局。
“小喇叭”即广播村村通。各村建立了广播室,架设了高音喇叭,开通了普法专线,每天早、中、晚三次定时播放农村实用的法律法规。
“小网站”即兵营政务网。加强乡政府网站的运行管理,开设“法规文件”、“学习园地”等普法专栏,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实现网上学法。
“小课堂”即党员干部会。每月定期召开乡、村两级党员干部会,利用党员电教室,组织党员干部,观看普法光碟,开展集中学法,交流学法心得,保证乡村党员干部每月“学法一日”活动的正常开展。
“小律师”即校园小律师。各中小学校把法制教育纳入正常的教学工作,做到教学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把学法、守法、用法和智力启发相结合,开展“我与法律”拼图竞赛,创办校园学法报;每学期命名表彰“校园小律师”。
泉溪镇民主法制建设有特色
近年来,泉溪镇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普遍做到了“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民小组、院落,矛盾不上交”,有效遏制了因调解不当而造成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和越级上访事件。
该镇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认真总结推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经验,扩大基层法治创建活动范围,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与此同时,把法治城镇、法治村创建活动作为推进依法治镇工作的重要载体。
案例分析:民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有限制吗?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5日,刘某与郭某签订一份《石料供应合同》,该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石场的现存石料全部出售给郭某,共作价76万元;郭某应于签订合同之日付款50万元,剩余26万元应于2012年5月1日之前付清。如郭某不能及时付清款项,应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郭某只给付了首期石料款50万元,余款26万元一直未付。刘某于2012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支付石料款26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要求郭某承担自2012年5月2日至起诉之日共146天的违约金189800元(即260000元?5‰?146天)。
庭审中郭某辩称,对原告刘某所述的事实和所欠款数额没有异议,自己已经构成违约也没有争议,但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刘某已按合同约定将石料提供给被告郭某,被告郭某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石料余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郭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少,法院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五,应当认定为过高。故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判令被告郭某承担的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法律要点提示: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因此,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注:图片均系资料图片,图文均由竹溪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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