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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最低工资标准上涨20%

时间:2013-09-04 10:02:47      字体:  打印  播放
近日,笔者从省人社厅官方网站上获悉,从本月起,竹溪县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上涨150元,涨幅约20%。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折算,即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县为9.5元/小时。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资时间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了解,我省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之后,于1999年、2002年、2005年、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7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标,是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依据近两年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有利于逐步提高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我地经济社会科学实现跨越式发展。
省政府文件要求,新的工资标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行为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补齐所有欠薪,并将被处以5000元—30000元的罚款。(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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