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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审批制度

时间:2013-05-08 15:36:49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竹溪县结合实际,制定《竹溪县涉企检查备案审批制度暂行规定》,对企业检查实行批准备案制度,进一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该规定明确行政机关需到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初列出计划,写出书面申请(包括检查依据、内容、时间、次数等),实施集中备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实施个案检查等非例行检查事项,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批准备案手续,填写《竹溪县涉企检查备案审批表》,经批准后实施检查;涉及应急性公务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进行检查的,可先进行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县政府接到行政机关的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审核批准,对相同或相近的检查备案申请,实行合并检查,并填发《涉企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县法制办、检查的行政机关和被检查企业各一份。对企业已经检查过的事项或检查内容有重复的,其他行政机关又申请检查的不予批准,由县法制办协调有关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检查资料。
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涉企检查通知书》,并向被检查企业公开检查内容、时限。对不出示执法证件和《涉企检查通知书》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县政府举报。对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或在应急检查后未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县政府设立“涉企检查”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县纪委监察局、民营办等有关单位不定期到企业抽查暗访,听取企业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县法制办对企业的举报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对检查过程中,有态度粗暴、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以检查为名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出现3次(含3次)以上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行为,由县纪委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竹溪县纪委: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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