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这样做了!十堰开出首张罚单!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电动车火灾,其中80%的火灾是充电时引发,而致人伤亡的案例中90%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场所。
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安全,我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便明确规定电动车禁止在高层民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场所停放或充电。
8月9日,郧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解放南路一高层住宅小区发现有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开出首例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罚单。
8月9日,十堰市郧阳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对辖区解放南路一高层住宅小区开展“回头看”式消防安全检查。在此前的8月6日,防火监督员就曾来到这里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二期一单元一楼公共门厅处违规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即联合物业人员联系车主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对车主李某进行警示教育。
时隔三天,防火监督员再次来到这里,发现该电动车仍违规停放在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处。经调查,李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高层住宅公共门厅内,其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郧阳区消防救援大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李某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