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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法院:车借出去了,就没有责任了吗?

时间:2021-07-28 15:32:24      字体:  打印  播放

日常生活中,或碍于朋友情面,或出于经济目的考虑,车辆外借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作为车主,从车辆外借的那一刻起,需要承担的各类风险就随之产生。

近日,竹溪法院水坪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涉事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驾驶员、涉事公司、车主共同面临着高额的赔偿。     

2019年12月26日傍晚,货运司机张甲驾驶一封闭货车由竹溪县城关镇向竹山县擂鼓镇方向行驶,行至竹溪县县河镇路段时,意外将行人明某撞倒,造成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明某于2020年9月一纸诉状将车辆驾驶员张甲、涉事公司及车主张乙告上法庭。     

经调查,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经审理,法院认为,张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明某受伤,张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涉事公司某酒水商行借用张乙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负责车辆的管理与使用,在管理与使用期间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审查车辆是否购买交强险而未审查,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负有投保的义务;被告张乙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出借的车辆具有注意义务,应对机动车是否适于运行状态等进行维护,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护受害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涉事公司及车主张乙共同承担原告明某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9863.84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医疗费及鉴定费69889.39元,由涉事公司承担30%、驾驶员张甲承担70%。     

至此,一场因交通意外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化解。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年检,车主切不可因疏忽大意或者侥幸心理不续保,其结果将面临罚款,或因发生事故无法理赔而造成巨额损失。(周琦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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