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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老乡八千元 服刑一年又判赔

时间:2009-09-07 15:49:23      字体:  打印  播放
盗窃老乡八千元 服刑一年又判赔

盗窃老乡八千元,有期徒刑判一年,刑满释放判赔偿,连累父母共担责。
2008年8月22日竹溪县鄂坪乡未成年人陈某与老乡邵某从浙江打工同行回家,因未挣到钱,在十堰市三堰汽车站,把手伸向老乡,乘其不备盗窃皮箱,窃得现金8000及衣物,所得赃款全部挥霍,陈某被茅箭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刑满释放后,又被邵某起诉赔偿财产损失。
陈某及其父母认为坐了牢受了处罚,以“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老习惯拒不赔偿,且陈某现已成年,父母不应担责。法院审理认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陈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刑满释放起诉时已满18周岁,现个人无财产赔偿,其监护人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竹溪县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及父母赔偿邵某8000元。(丁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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