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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禁捕典型案件曝光】我县依法查处2起非法捕捞案

时间:2020-07-09 16:34:11      字体:  打印  播放

1、朱某进、朱某新二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2020年1月25日下午14时,竹溪县鄂坪乡罗汉垭村2组朱某进、朱某新二人到竹溪县鄂坪乡龙王溪景区小河沟,以自购电捕鱼器进行捕鱼活动,被龙王溪景区工人看到后制止并报警。鄂坪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到朱某进、朱某新二人捕鱼活动现场,将朱某进、朱某新二人及捕鱼使用的电捕鱼器设备带回鄂坪派出所处理,并于2020年3月22日向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相关案件资料。经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后核实,当事人朱某进、朱某新二人以自购电捕鱼器进行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6月4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朱某进、朱某新二人作出如下处罚:一、依法没收捕鱼使用的电捕鱼器设备;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2、丁某兵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2020年3月20日上午,当事人丁某兵在竹溪县水坪镇水坪街下街头沿街露天集市经营摊点销售多种野生鱼类,被水坪镇群众发现后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丁某兵在水坪镇水坪街经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摊点现场摆放有多种野生鱼类,经现场称重鲤鱼12.85斤;鲫鱼10.45斤;小杂鱼6.55斤;鲶鱼7.85斤。丁某兵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4月15日,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丁某兵作出如下处罚:一、依法没收渔获物37.7斤;二、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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