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80岁以上老人可享受高龄补贴 |
4月1日起执行,县(市)、武当山特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城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记者 刘焕俊 通讯员 刘敏 报道:为进一步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政府近日决定,从4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简称高龄补贴)。
高龄补贴的发放标准为:年龄在80—99周岁(含80周岁),十堰城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各县(市)、武当山特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老龄补贴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高龄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个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老龄部门复核后报市老龄委备案,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形式按季发放高龄补贴。新增对象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贴,去世、外迁对象从下一季度起停止发放补贴。
市政府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财政对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高龄补贴资金补助50%,其他县、市、区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高龄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老龄部门负责对象的复核和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严处。
十堰60岁以上老人可享受多项优待服务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记者 刘焕俊 通讯员 刘敏 报道:昨日,记者从市老龄办获悉,十堰市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多项优待服务。
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
老年人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已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
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放映电影、录相、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全运会和国际性比赛除外)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纳限度的条件下,白天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如厕费。
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县以上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的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母婴专设的候车室候车;没有为老年人、母婴专设候车室的车站,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轮渡过渡;老年人乘长途客运轮船,凭证可以在水上客运码头优先购票、优先进候船室、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上下船。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对农村老年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不得向农村老年人收取各类社会性集资款。
对百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放宽发放年龄和增加发放金额。
当地医疗机构应定期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城乡分散供养的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年人,由基层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给供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以鼓励。
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发电报、打电话的服务。有条件的邮政、电信部门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电话,并可适当减免因未能及时交纳话费造成的滞纳金。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缓交或者减免。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城镇老年人死亡时,由有关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农村老年人死亡时,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给予适当的丧葬补助。
需要有关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老年人,应当出示《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优待证应当载明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老年人优待证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依照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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