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竹溪县人民政府印发《竹溪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竹溪县将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竹溪县实际,制定《竹溪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十九条,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及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做了详细规定,《办法》还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改变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明确了具体处理程序,同时对免缴、缓缴对象的有关政策予以了界定。
为配合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竹溪县物价局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意见、规定,编印了《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时间、征收范围等,同时对竹溪县的污水集中处理程度、对居民用水户的影响等作了解答。(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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