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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时间:2017-04-19 09:10:14      字体:  打印  播放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李寅 通讯员 杜星辰

如何有效保证农民工正常领取应拿工资?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如何惩罚?记者18日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程款分账管理、提前预拨经费等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到2020年,十堰将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代发

“此次相关文件的实施,将多层面、全方位的保证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推动全市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

另外,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工程进度按季向建设单位申报人工费计划,建设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计划数额,提前将下一季度的人工费预拨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快建设全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此外,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定期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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