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 > 正文

存款保险保费可税前扣除

时间:2016-11-17 10:28:51      字体:  打印  播放

  本报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李丽辉、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为保费基数乘以存款保险费率,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人民日报 》( 2016年11月14日 10 版)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