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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公积金缴存规定

时间:2016-06-14 10:21:46      字体:  打印  播放

今年4月底,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下发十公管发【2016】6号文件,对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工作作出如下要求。

1、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年审对象。包括: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机构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在岗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3、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其他单位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缴8%),特困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

4、工资总额包括内容。

行政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

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

企业及其他单位: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

5、年工资总额计算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6、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

(1)行政机关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65%

(2)事业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65%

(3)企业及其他单位

月缴存基数=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

7、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①行政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65%】×24%(单位和个人各12%)。

②事业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65%】×24%(单位和个人各12%)。

③企业及其他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6%—24%),(单位和个人各8%—12%)。

④特困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最低保障工资×10%(单位和个人各5%)。

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职工月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3500元/月;中央、省驻市企业单位和实行省垂管理的单位不得超过15000元/月;十堰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2016年十堰城区最低工资保障数为1225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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