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系竹溪籍一个体户。2010年6月1日,唐某因砂场采砂之事与王某产生矛盾,唐某起意报复,遂请丹江口市的被告人徐某帮忙找人“教训”王某。被告人徐某遂找到郧县籍被告人罗某商谈报复之事。被告人唐某与徐某、罗某商定:由罗某请人教训王某,打断王某的胳膊或腿即可,事成以后给被告人罗某1万元“劳务费”。6月5日晚10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何某等4人来到王某经常出入的麻将馆,找到了王某,为引诱王某出麻将馆,4被告将王某停在麻将馆外的摩托车推倒。此时,麻将馆老板邹某过来扶起摩托车,4被告见有人来扶摩托车,误以为邹某就是王某,便拿着短刀等凶器向邹某砍去。作案后,4被告乘摩托车逃走。被害人邹某随机被家人送进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法医鉴定,邹某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用锐器致伤全身多处,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被告人唐某付给被告人罗某12500元,被告人罗某把钱分给具体行凶的4名被告每人2300元,自得33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徐某等9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控辩双方充分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因本案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有近一百名群众到庭旁听了本案,庭审秩序井然。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刘恋)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