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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7人相约上山打猎误伤同伴致死

时间:2009-04-04 23:44:53      字体:  打印  播放

7人相约上山打猎,其中一人竟被同伴当成野猪打死。昨日,记者从十堰市中院获悉,死者亲属已获赔8万余元。
2007年11月1日,龙坝乡的李某和同乡胡某等7人相约上山打猎。当日16时许,在响水潭山林中,胡某将李某误当野猪开枪击中,造成李某脊髓损伤,导致其左上肢及双下肢截瘫,构成重伤,终于去年1月4日死亡。因未达成死者赔偿协议,其亲属将6名打猎者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与6名同伴共同上山打猎,被胡某误当野猪枪击误伤致死,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而死者李某在此次打猎中是直接参与者,也有相应过错。因此,判决死者亲属应得84608.32元损失,其中胡某承担50764.99元,余款由另外5人分担。(楚天金报特约记者石苑 通讯员余敬海、马勇岗)

附:早前相关报道

非法持有枪支并结伙上山打猎,谁知竟将同伴当成野猪开枪击中致其死亡。昨日(3月7日),记者从竹溪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胡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去年11月1日14时许,竹溪县龙坝乡某村村民胡某持火药枪与同村村民黄某、谢某、李某4人一起,相约上山打猎。当日16时许,胡某正在追赶一头野猪,几分钟后,胡某透过竹林隐约看到距离自己40多米远的地方有动静,胡某立刻开枪射击,枪响后,胡某听到有人的叫喊声,立即跑过去查看,发现同伴李某已倒在血泊中。
李某被送到医院后,经多方治疗无效,于今年1月4日死亡。
法院受理后认定,胡某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威力的火药枪一支,并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便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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