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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荣14年三进三出医院之经过

时间:2011-01-06 08:59:02      字体:  打印  播放
1月5日上午,竹溪县建设局工会主席等相关负责人来到郭元荣家,看望昨日下午从精神病医院被家属接回到家的郭元荣。郭自1996年11月23日第一次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至今,已是三进三出精神病医院。
在竹溪县,郭元荣最近成了新闻人物:今年1月1日,天涯社区网站天涯杂谈板块以虚构的郭元荣女儿“郭寒韵”之名发帖——《谁救我爸:精神病院关14年》,该帖称其父郭元荣被人陷害,关进精神病院14年,许诺谁救出她爸,她将以身相许。发现网帖后,竹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经查:郭元荣,男,1961年8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竹溪县城建局安全股副股长,家住城关镇十字街。1979年就读本县师范学校,1981年分配到本县汇湾梅子小学任教。1983年与韩某结婚。1990年调本县司法局工作,1991年调本县城建局工作。1993年认识未婚青年明某,于1994年与原妻离婚,而又与明某未果。1月1日署名“郭寒韵”的网帖,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郭元荣仅有儿子郭昕,没有女儿,所谓女儿“郭寒韵”是不存在的;郭昕及其他亲属也没有发过该帖。
同往常一样,郭元荣这一次回家,也是因其病情暂时有所好转,应其家属要求,由家属接回家的。据了解,郭元荣自1996年11月被鄂西北精神病鉴定中心(原十堰市茅箭医院精神科)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无责任能力,预后差”,属重症性精神病患者后,病情几次出现反复,从而三进三出该院。
郭元荣第一次入住茅箭精神病医院是1996年,1994年郭多次给县纪委、监察机关检举县城建局原局长刘某的经济问题,经县纪委查证,检举不实。此后,郭又于1995年至1996年,频繁上访、信访,甚至用拍电报的方式污蔑、诽谤他从不认识的多人,造成极坏的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原《刑法》第145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因其涉嫌构成诽谤罪,公安部门决定对其进行收容审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县公安局发现郭有不正常精神状态,有精神病嫌疑。遂于1996年11月23日,将郭送往十堰市茅箭医院精神科(现鄂西北精神病鉴定中心),对其进行医学鉴定。11月27日,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无责任能力,预后差”(属重症性精神病)。鉴于郭有精神病,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为帮其及时诊治、也为防止妨害社会,同年11月28日,经其亲属口头同意,对其办理了精神病治疗入院手续。当日,竹溪县公安局对其解除收容审查。
1997年5月24日,鉴于郭元荣病情有所好转,其家属要求接回家监护,并自愿写了监护担保承诺书,随后郭便由家人接回家看管照料。
在家期间,郭元荣仍不能控制自己言行,声称成立“反腐护法请愿团”,扬言要进京闹事,“杀人放火”。依照《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之规定,1998年4月29日,县公安机关第二次将其送往十堰市茅箭医院精神科治疗。同年10月13日,病情好转后,郭又由家属第二次接回家看管照料。
1999年8月,郭元荣病情不稳,并于8月4日赴京进行非法言论宣传,被北京遣送回十堰。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第三次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昨日,其家属第三次接其出院。
作为一名精神病患者,郭元荣尽管没能在单位正常上班,但考虑到其上有老、下有小(当时儿子仅11岁),妻子离异,其子没有人照看,其所在单位竹溪县城建局(现竹溪县建设局)每月仍按规定照发他的工资,由其母亲代领。三次在精神病院治疗的费用,除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政策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全部也由县建设局支付。自1996年11月入院至今,县建设局已累计为郭元荣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及营养费用35.46万元。同时,单位还为其分配了一套福利性住房,所有证件手续也于去年帮其办齐。

中共竹溪县委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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