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舒圣祥
10月9日,最高法颁布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其中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
这一条款被普遍解读为对“人肉搜索”的约束,随意在网上公布他人隐私,今后将面临法律的责任。其实,保护个人隐私从来就不是什么新规,网络显然也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信息明确立法之前,最高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进行明确和规范,是必要的。“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便可发挥纪检部门的作用,及时有效地达到反腐的目的,让一些涉嫌贪腐的官员无处可藏,网络反腐早已做了充分的说明;用得不好,便可能侵害公民的隐私,甚至会干扰其正常的生活。
相比多年前徐州等地“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公开他人信息资料”等所谓“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更多只是一种依法纠偏,“人肉搜索”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多年前,网上就有网民自发制定的“人肉搜索公约”,相比之下,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仅更为权威,也更为合理。
需要关注的是,在地方具体落实过程中,会否基于保护官员的目的,而过度滥用此条款。为此,司法解释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其中“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尤为值得玩味,在笔者看来,利用“人肉搜索”监督贪官正属于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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