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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取消日报销限额规定

时间:2014-09-13 18:01:17      字体:  打印  播放

■记者 李寅 特约记者 张富群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取消日报销限额40元的规定。

据介绍,《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当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至450元(含45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且当日实际报销限额40元以内。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或年累计金额在4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按上述规定报销。”

市人社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保险政策,增强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保障能力,确保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对政策进行调整后为,当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至450元(含45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或年累计金额在4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按上述规定报销。即取消日实际报销限额40元的规定。

工作人员表示,新政策从本月1日起已开始执行。

来源:2014年9月13日《十堰晚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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