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2014年1月18日第三版
记者崔文苑 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政策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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