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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施家暴 法院判离婚

时间:2013-11-30 23:26:33      字体:  打印  播放
近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李某(男)与吕某(女)于2010年通过网上相识相恋,因异地恋一个在竹溪县一个在十堰市,且李某在外打工,两人在网上联系多见面少,吕某未婚,李某已婚前妻已逝且有两个孩子。相恋一年后结婚,婚后李某为了生活继续外出打工,两人仍然是聚少离多,既未生育小孩也无共同财产;在两人短暂的相聚时为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动手殴打吕某致轻微伤,李某也因此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后双方一直冷战互不来往。20131015日吕某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夫妻生活中聚少离多,且异地居住缺少相互关心和抚慰,加之李某因为家庭琐事实施暴力殴打吕某,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的应准予离婚,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吕某与李某离婚。
判决送达后李某表示服判,原以为夫妻吵架、打架属正常,是自己未经营好婚姻的结果。(丁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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