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在雇主租住的房屋内休息夜间如厕时摔伤,而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马某获得4万元赔偿。
经查明,马某受雇于向某,在其承包的公路上修边沟,马某在向某临时租住的房屋内休息,在夜间上厕所时,因楼梯无栏杆,马某不幸从楼梯上摔伤致九级残疾,共花医药费等7.2万元,向某支付了1.6万元医药费外,以马某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余损失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受雇于向某为其提供劳务,由向某统一安排食宿,约定按天计算工资。马某是在租住房内住宿,夜间上厕所时从无栏杆的楼梯上摔伤,与向某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休息环境有一定因果关系,作为雇员的马某虽然在休息期间受伤,其行为是从事雇主向某的指示行为,应认定是在雇佣活动中,故向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马某明知楼梯间无栏杆,自身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向某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一次性赔偿马某4万元,并当庭给付,双方化解了纠纷。(丁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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