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朱磊报道:4月19日,竹溪县政府办下发《关于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凡县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包括建筑、公路、水利水电、装饰装修、土地治理项目)、煤矿、非煤矿山及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均为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对象。以中标价格、合同价为基数的1%缴纳,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在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时,经劳动者个人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察执法机构核实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拒付、恶意拖欠,可以依法直接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被拖欠、克扣的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保障金数额被冲减后,工程项目缴纳单位应在30日内补缴或依法责令补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或矿山企业关闭后,由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察执法机构在两个月内查实用人单位确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如数退还缴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