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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新合作参合农民补偿标准

时间:2010-01-29 10:57:03      字体:  打印  播放
近日,笔者从县合管办获悉,2010年新农合实施办法在2009年原方案基础上,调整和补充了新的内容。调整后更加注重保护参合农民利益。
补偿比例的调整,注重引导农民就近就医,同时保护因病情需要在县外就医的患者的权益。对已享受过住院补偿的患者,不纳入针对当年住院病人的二次补偿。对于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据了解,从今年元月1日起,我县取消了新农合门诊家庭账户,对参合农民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补偿,超过日次封顶线和年人封顶线的金额由患者自付。对慢性病患者,实行定点、定时、定药品种类、定额度的方法进行补偿。(夏良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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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含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各费用段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乡镇、县级、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不变,分别是100元、300元、800元,省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调整到1000元,乡镇卫生院100元以上补偿比例仍为75%,住院封顶线仍为30000元。提高高级别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具体为:县级住院费用在301-3000元补偿65%,超过3000元补偿70%;市级801元-5000元报销50%,5001元-10000元补偿60%,超过10000元报销65%;省级住院费用1001元-5000元报销50%,5001元-10000元补偿60%,超过10000元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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