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务适用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纳税辅导期管理(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3.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以下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零。
4.税收优惠
一、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二、我省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2012年12月1日
(待续)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