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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甘东升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8-17 17:38:52      字体:  打印  播放

典型案例:竹溪县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甘东升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20日11时45分甘东升驾驶鄂C5A0H5东风牌小客车在竹溪县城关镇祥尔客运站路段处被竹溪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该车核定载坐7座,车上共载有1名乘客。经查:该车从竹溪县水坪镇竹溪一中路段处罚,在城关镇祥尔客运站公交站台处上客一人,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蒋家堰镇踩新桥后,向甘东升支付7元车费,车内悬挂印有甘东升名字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及城关至蒋家堰自制线路牌。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6日,已缴纳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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