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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时间:2022-06-01 15:59:27      字体:  打印  播放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6月1日,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对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缴存企业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

通知详情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并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业务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待到期补缴后视为正常缴存。

二、因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不能连续正常发放工资,导致资金困难,或因疫情被隔离人员、或因参加抗击疫情工作不便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申请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纳入征信记录。借款人申请延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注明延迟起止时间。

三、从2022年6月1日起,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月缴存而形成的断缴住房公积金,在疫情期结束后及时补缴,不视为断缴,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和个人同等的提取权益。

四、延长购房提取资格的时限。职工因疫情防控无法办理购房提取、贷款业务,导致提取、贷款材料超过时限规定的,办理资格时间从2022年6月1日顺延到疫情结束后的次月。

五、疫情期间在本市无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缴存职工仅需提供无房证明,单身职工提取上限14400元/年;已婚职工提取上限28800元/年。

六、全市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按照“一次办”“综窗办”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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