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女网友藏尸宾馆床下 杀人男子一审被判死刑
邱某某杀死女网友并藏尸床下的现场
邱某某
邱某某杀人用的凶器
一对陕西籍男女网友在十堰市一宾馆开房住宿,其间,男子因女网友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恼羞成怒,趁女网友熟睡,将其残忍杀害,藏尸宾馆床下。
记者昨日从市中院获悉,该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杀人男子邱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9047元。
■文、图/记者 何利 通讯员 余敬海 喻涵 特约记者 王林
宾馆床下惊现无名女尸
2011年7月19日9时,十堰火车站附近某宾馆5楼服务员刘某接到总台通知,说8501号房间客人已欠费1天,让她到房间去催缴房费并查看情况。刘某来到8501号房间门外,发现房间门口的显示灯是亮着的,因此断定房卡插在房间内,客人可能在房里。
于是,刘某开始敲门,但怎么敲里面也无人应答。刘某用备用房卡将房门打开,推开一条缝,发现房间内的行李架上有一个包,电视机也开着,便告诉前台,客人的包还在房间里,随后离开了该房间。
当天11时多,前台再次让刘某去督促8501的房客续交住宿费。在再次敲门无人应答后,刘某拿着备用房卡准备进门看个究竟。这时,客房部主管王某正好经过,得知8501房间情况后,两人一起打开房门。
两人进入房间后没有看到人,一股腥臭味却扑鼻而来。仔细查看后,两人发现卫生间房门紧紧关闭,靠窗户的内侧墙角地板上有一片血迹,床头也有滴溅的血迹。二人感觉情况不妙,立即报告给值班经理赵某。赵某随即赶到8501房间,用一只塑料袋套着手打开卫生间的门,查看了地上的血迹,也觉得情况不对,便让其他人跟自己一起前往监控室调看监控录像。
一行人来到监控室后,同行的仓库保管员田某看了一会儿录像后,出于好奇,独自一人返回8501房间。她顺手掀起靠门床上的被子,里面没有东西。当她掀起靠窗户边上的床垫时,一具身裹黑白相间上衣的尸体出现在她面前。
“妈呀!”田某吓得一屁股坐在地上,爬起来后跌跌撞撞跑到监控室,语无伦次地将情况报告给正在查看录像的值班经理赵某。赵某立即带宾馆一男性电工进入8501房间细查,确认床下是一具女尸后,迅速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锁定嫌疑人
当天下午2时许,警方侦技人员赶到现场展开工作,并成立专案组。经勘查,死者系头部被人用钝器致伤死亡,尸体已开始腐烂。
专案组查看该宾馆监控录像和住宿记录后,发现7月15日入住该房间的是陕西籍男子邱某某。民警通过随身携带的警务通查明邱某某的详细资料,并结合宾馆监控与警务通中所查询的照片比对,基本确认入住男子就是邱某某本人。
专案组进一步查明,邱某某7月15日入住该房间后,一名女子随后进入该房间。其间,邱某某多次出入该房间。7月17日凌晨,邱某某最后一次离开房间后,该女子一直未出来。根据调查走访的情况,该房间一直没有别人入住。警方据此判断,邱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进一步调查,专案组获悉,邱某某的一个堂弟在十堰市高家湾社区租有一套房屋,邱某某很可能就在那里。
7月19日17时许,民警秘密包围了邱某某堂弟租住的房屋。民警冲进房间时,躲在屋里的邱某某拿起一把菜刀和民警对峙。民警向地上开枪示警后,邱某某见逃跑无望,举刀抹向自己的脖子。民警立即上前夺下邱某某手中的菜刀展开急救,后通知120送往医院。
邱某某经抢救脱险后,经过公安机关突审,一起因男女网友约会引起的杀人案真相大白。
女网友拒绝同床惨遭毒手 2011年7月2日,邱某某从陕西白河县城关镇来到十堰市城区。7月13日,邱某某在网吧上网时碰到认识一年多的陕西安康藉女网友娟子,便告诉娟子他在十堰,并邀请娟子来十堰见面。娟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7月15日在十堰市城区见面,并约定到时候由邱某某到十堰火车站接站。 7月15日11时许,邱某某接到娟子后,二人一起到十堰火车站附近某宾馆登记了一个房间,也就是8501。娟子洗完澡后,二人在街上转了一圈,共同吃了午饭,回房间聊天后各自上床休息。当晚,邱某某想与娟子亲热,遭到娟子强烈反对。次日凌晨4时左右,贼心不死的邱某某再次到娟子的床前欲行不轨,结果再次遭到对方拒绝。 “我非常生气,认为自己被玩弄了,于是就起了杀心。”邱某某向警方交代,起了杀心后,他内心盘算着等天亮后带娟子出去游玩,待对方疲劳后再伺机下手。 7月16日白天,邱某某带娟子到十堰市某公园游玩。吃完午饭后,两人再次回到宾馆房间,已是下午3点多钟。此时,疲惫的娟子洗完澡后独自睡了。出去玩了一上午,邱某某的怒气并没有丝毫减退,相反,他一直在思考着怎样杀死娟子。 “最后我决定用石头砸死她。”邱某某说,下定决心后,他便思考着下手时间。当晚七八点,娟子睡醒后,二人一起出去吃了点东西,返回宾馆聊了会儿天,娟子继续睡觉,他则佯装看电视等待下手时机。 晚上12点左右,邱某某下楼在宾馆前的停车场捡了半截砖头回到房间。 “我内心十分矛盾,一直纠结到17日凌晨三四点,最终还是下定决心要杀死她。”邱某某交代说。 看着床上熟睡的娟子,邱某某先用塑料袋包住砖头,然后朝娟子的太阳穴猛砸了两下,娟子发出两声惨叫,但已经没有力气反抗。见娟子还没死,邱某某又用一只手捂住娟子的口、鼻,另一只手掐住其脖子,娟子挣扎着从床上滚到地上,邱某某仍死死掐住不放,直至娟子气绝身亡。 面对血淋淋的杀人现场和娟子的尸体,邱某某十分恐惧。冷静了一会儿后,他开始寻找隐藏娟子尸体的地方。他掀开床垫发现床底下是空的,遂将娟子的尸体藏到床底下,并将杀人用的半截砖头压在尸体下面。 清理好现场已是17日凌晨4时多,邱某某将娟子随身携带的毕业证、邮政储蓄卡等集中放在卫生间烧掉,然后拿走了其包里的400元现金和1部手机。从外面锁好房间的门,邱某某在十堰火车站广场拦了一辆出租车,逃到襄阳。途中,他扔掉了娟子的手机。 在襄阳吃完早饭,邱某某又鬼使神差地乘坐汽车返回十堰,当晚在街头露宿一夜。 7月18日,邱某某潜入堂弟在张湾高家湾社区租的房内。19日17时许,邱某某被十堰市警方抓获。 杀人男子罪大恶极一审被判死刑 在侦破邱某某杀人案的同时,十堰市警方还发现,邱某某此前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刑3年6个月。 邱某某生于1972年,大专文化,陕西省白河县人,原系白河县冷水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2006年3月,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收取并保管的白河县冷水镇河沙开发权保证金存单私自支取40005.76元,并携款潜逃用于挥霍。2006年7月18日,邱某某因犯贪污罪被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8年12月19日提前获释。 死者娟子33岁,系陕西省旬阳县金寨镇权口村人,2008年与丈夫离婚,女儿由其抚养。 十堰市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邱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 邱某某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时提出,邱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其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非故意杀人,而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存在过错,因此应该从轻处罚邱某某。 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邱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邱某某系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持砖头击打被害人的后果,在击打完毕后,又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口、鼻,且用手扼住被害人颈部直至其死亡的行为,是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该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被害人因缺乏防范意识与被告人在宾馆会面,该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构成给邱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邱某某虽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罪行,庭审时能坦白认罪,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不能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因邱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综合以上事实,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9047元。 一审宣判后,邱某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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