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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防疫还殴打志愿者 一女子被依法处罚

时间:2021-08-17 15:39:56      字体:  打印  播放

不配合防疫还殴打志愿者 一女子被依法处罚 

当前,面对新一波的疫情,大家纷纷行动起来积极做好疫情防控,但是却有人不但不配合防疫工作,还殴打防疫志愿者,8月13日,十堰经开区公安分局白浪路派出所办理一起涉疫案件。

案情:8月12日9时许,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社区志愿者在五〇厂某小区门口值守时,该小区居民刘某外出买菜归来,在经过防疫卡点时未扫健康码就直接进入小区,志愿者上前阻止并要求其扫码。二人就此事发生口角,随后互扇耳光。案发后,防疫志愿者报警,此时刘某已经离开现场。白浪路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出警,通过走访将刘某找到,并将两名当事人传唤至派出所。经过民警耐心释法说理,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民警对于双方的打架行为作调解处理,对于刘某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行为进行了告诫,并出具告诫书一份,刘某承诺以后一定配合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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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

疫情期间,个人不按照小区防控管理规定,随意进出,甚至串门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如果不配合防疫管理,并打伤警察或执法人员的,将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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