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有关贷款业务事项予以调整,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户籍地在十堰市辖区内的省内缴存职工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在十堰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统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在十堰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含首套房、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
三、开通组合贷款业务。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四、开通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竹溪办事处,咨询电话:0719—2730201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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