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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审转移等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1-08-09 11:17:53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审、等业务,经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相关业务要求通知如下:

一、购房或偿还公积金、商业住宅贷款的提取条件

1、住宅套数超过二套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2、住宅套数未超过二套,但在公积金业务平台里查询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合并使用累计超过二次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同一套房既提又贷的做一次计算)

3、房查以申请人户口簿为主,只查询提取或贷款人及配偶房屋套数和提取次数;户口簿上子女和其他成员不予房查和提取次数的查询,房查套数以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提供的查询为准。

4、允许父母为子女或子女为父母在十堰辖区内购房提取。(提取条件与上述1.2.3条要求一致)

5、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含异地),首次提取需要提供房查查询和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贷款还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隔满一年及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套数和次数认定与上述1.2.3条提取要求一致)。

6、夫妻双方离婚的,申请人在办理购房、还贷提取时,住宅套数认定按照届时出具的房屋查询及析产协议判定,产权最终归谁,作为使用次数计算,反之,不纳入使用次数。

7、拆迁还建需要提供房查,第三套及以上不予办理,首套房可提取补差余额,二套房只能提取补差差额的70%。

8、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若再次申请提取业务,不予办理。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提取条件按照相关业务政策执行。

二、非公有制企业开户不受人数限制,按企业单位开户要求办理。

三、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劳务合同或个体工商执照、养老保险、一类银行卡。个人缴存户的缴存基数可根据自己收入水平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城区)、1250(各县市),最高不得高于17000元。个人缴存户销户后,可次月按个人开户要求再次开户。

四、职工辞职、开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6个月再就业的,可通过平台转入新单位个人账户内;未再就业的可提取销户。

五、年审应审单位数的核定方法

1、2021年应审单位数为:2020年1月1日-6月30日欠缴单位数(加上)2020年7月1日-现在的正常缴存单位数(减去)2021年新开户的单位数。

2、2022年应审单位数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正常缴存单位数,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3、每年应审单位数应在当年1月份上报归集执法科,此数据作为年末年审数据考核之依据。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竹溪办事处,咨询电话:0719—2730201

六、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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