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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1-08-05 09:33:13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和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十办发电[2021]35号)及有关要求,现就全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凡从事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凡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或未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二、坚决杜绝2021年5月11日以后新增违法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保护区管理局、农林场)为所在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巡查、排查、制止、拆除和依法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五个第一”要求,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拆除。自十办发电[2021]3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凡辖区内有1例新增违法建设的,将对责任乡镇、村(社区)、相关责任单位第一时间启动追责问责。

三、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主动申报并自行整改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已建成的存量违法建设。整改重点是:在竹溪县行政区域内擅自占用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场站、码头、燃气、给排水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违法建设;在居民小区、村庄擅自侵占公共场地、公共部位私搭乱建、乱圈乱占;妨碍消防安全、占压市政管线、破坏房屋结构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涉访涉诉、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建设;其他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上述违法建设行为人,自即日起主动向村(社区)申报并进行整改。已申报并自行整改,且经县治违办组织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自行整改最后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不彻底的,将依法依规查处。

四、镇、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等参与违法建设、干扰行政执法活动、或为违法建设行为包庇、说情、开脱的,一律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建立违法建设治理联动共治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行业监管,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未取得合法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监理服务,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施工提供用电用水和水电报装,建材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或运输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审批办理房屋预售、产权登记、交易、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设为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手续,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对监管、配合不力的部门,将依照市、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六、对妨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或因违法建设被拆除而无理取闹、煽动滋事、缠访闹访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县治违办举报电话:2727978)。也可向违建所在乡镇(局、场)、村(社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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