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全县所有河道的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已经办有《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进行自查和平整河道,待县水务局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始采砂。
二、凡是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非法采砂业主,立即无条件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并主动向县水务局报告,说明情况,接受处理。
三、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建设需要采用河道砂石料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施工单位,书面向县水务局申请,由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统一进行协调,取用砂单位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方可进行取砂。否则,将按照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理。
四、自通告发布后七日内,所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立即自行拆除,所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机械设备、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河道,恢复河道原貌。逾期不拆除或撤离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五、凡涉及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一切后果自负。河边建房必须由县水务局审批后才能向规划、土地等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六、公民私人建房等自用砂石,需经所在乡镇、村证明,按河道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和作业方式取用;否则,一律视同非法取砂予以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统一规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抢夺和自行转让拍卖河道资源,制造事端。凡未通过县水务局许可,私自将河道租赁、承包给第三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交由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
八、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均要认真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治理河道,发现河道内非法活动,及时举报。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从快、从重,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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