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县境内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县河道采砂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道采砂禁采期和禁采区
(一)禁采期:每年的7月1日至9月15日为我县河道采砂禁采期。
当大峡电站下泄流量大于20m³/s、红岩一级电站下泄流量大于20
m³/s、白沙电站下泄流量大于30m³/s、鄂坪电站下泄流量大于50m³/s时,其下游河段禁采;库内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或达到正常高水位,且流域范围内有暴雨洪水过程时,库区禁采。
(二)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竹溪河县河镇以上河段、谷竹高速公路跨县河上下游200米河段、鄂坪水库坝址上下游集镇河段、县河镇集镇河段、新洲镇集镇河段、兵营镇集镇河段、泉溪镇集镇河段、丰溪镇集镇河段、汇湾镇集镇河段、天宝乡集镇河段、桃源乡集镇河段、向坝乡集镇河段;竹溪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万江河大鲵自然保护区、八卦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十八里长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桥梁、码头、过河电缆、管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及航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三)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所有采砂机械设备撤离采区,所有采砂船舶在指定位置停放。如遇特殊情况,需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进行河道清淤、整治疏浚的,应由所在河段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县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和禁采期。
二、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一)属地负责,从严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河长制”和防汛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属地监管责任机制,全面履行河道采砂属地现场监管职责。
(二)部门联动,重拳整治。县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组建联合执法专班开展采砂整治和禁采工作。对无证采砂和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高程、总量等要求采砂的,在禁采期、禁采区内拒不停止采砂活动,不撤离采砂船舶及机械设施,不按规定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落实沙坑回填、平整措施及其他影响河势稳定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四、举报电话:0719-2726348;0719-2090875。
竹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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