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应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现将具体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提供每年起止月份财务发放工作表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可提供单位的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查询用户名和密码查询)。
竹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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