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慢性病患者用药问题,经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局研究决定,对慢性病患者用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病病种
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十人发﹝2017﹞96号)、《关于城乡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十人发﹝2017﹞80号)等文件确定的17种职工慢性病,24种城乡居民慢性病和十堰市健康扶贫规定的33个慢性病病种,均可享受疫情期间电话预约慢性病药物配送服务。
二、慢性病用药配送机构
1、职工慢病:县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医院西城分院、县中医院第二门诊部、建设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东郊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关社区卫生服务站、国控大药房南大街店、国人大药房、乡镇卫生院。
2、城乡医保慢病:县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医院西城分院(原城关卫生院旧址)、县中医院第二门诊部(原老公安局旁边),建设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东郊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关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3、健康扶贫慢病: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三、慢性病取药流程
(一)加强信息收集,各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派专人以村(社区)为单位收集辖区内慢病患者购药信息,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集中统一采购,乡镇卫生院按收集的慢病患者购药需求,负责做好慢性病药品采购工作。乡镇卫生院无法采购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在县级医院先行垫付购买(其中精神障碍患者用药需在县中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指导下代购)。
(三)及时分拣配送。乡镇卫生院将采购到的慢性病药品以村为单位进行分拣,安排专人派送到村(社区)并分发到患者手中。
(四)确保用药安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根据签约患者的慢病病情,通过电话、微信、上门随访等形式做好患者所需要的慢病药品、必须申报的是什么病才能开什么病药品,其它病用药要患者自费。
四、慢性病药品配送相关要求
(一)患者在村(社区)登记时须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乡镇卫生院凭卡证购药,并做好相关票据和处方保管并做好报表,疫情结束后送县医保局审核后拨款,自负费用由患者承担。
(二)其他需居家服药的特殊疾病,患者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由乡镇卫生院或村医、签约医生负责代为购买,费用由患者承担。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各乡镇与县医保局、县卫健局沟通衔接,确保慢病患者药品充足,购药顺畅,用药安全。
(四)服务和政策咨询电话: 县医疗保障局 2729528
县卫生健康局 2726179
附件:慢性病药品配送医药机构联系方式
竹溪县医疗保障局 竹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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