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竹溪县粮油购销储运公司水坪中心粮库7、8、9、10、11、12号仓库中储存的粮食属于县级储备粮,粮食所有权属于竹溪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用于对外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竹 溪 县 发 改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竹溪县支行
二0二0年元月十五日
( 责任编辑:admin 新闻报料:2729868 )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竹溪县粮油购销储运公司水坪中心粮库7、8、9、10、11、12号仓库中储存的粮食属于县级储备粮,粮食所有权属于竹溪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用于对外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竹 溪 县 发 改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竹溪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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