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十堰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竹溪县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县自2019年10月21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中登记时间
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二、集中登记地点
根据公安部、省交管局、十堰公安交管局关于推动警保联动工作的要求,竹溪县电动车登记地点设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竹溪分公司(鄂陕大道三完小旁边)。
三、集中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范围
1.国标电动自行车(核发绿色的正式号牌):2019年4月15日前销售,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获得产品3C认证并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编制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2.超标电动自行车(核发白色的临时号牌):2019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采取过渡期管理,登记发放全市统一制作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止。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四、不能办理牌证的电动车范围
1.2019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的一律不予登记核发号牌。
2.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本次暂不纳入登记上牌的范围。
五、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及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1.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或电助动行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等于55Kg;
(5)蓄电池标准电压小于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2.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均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六、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所需的资料
1.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4.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
5.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
6.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责任保险;
7.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的,可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本人提供车辆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或相关证明,作为车辆来历凭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号牌: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2019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3.电动车自行车被盗窃的;
4.在电动自行车上搭棚、安装挂架、加装音响、加装或改装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行为的。
八、常态登记管理
1、2019年12月20日集中登记工作结束后,购买的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办理地点正常登记上牌。
2.集中登记工作结束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牌证且上路行驶的的电动自行车,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本公告由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十、本次电动车办理牌证的号牌费、工本费暂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承担。
十一、电动自行车行车证样本
十二、竹溪县电动自行车号牌式样
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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