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乱堆乱放等违法采砂采矿行为,有效保护我县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规范砂石料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矿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采矿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滞蓄洪区等)、耕地、山场进行采矿采砂及装运、收购、销售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取缔,严厉打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所属河道、耕地、山场出租用于非法采矿采砂、堆放砂石料,若有此类行为应立即终止出租合同,不终止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属地保护责任,对辖区内采矿采砂管理负总责;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非法采矿采砂行为。
三、发现有非法采矿采砂行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制止、控制现场,并联系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非法开采现场发现的矿石砂石、囤积堆放不能举证合法来源的矿石砂石,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现场监督下,一律作没收处理,统一清运至指定堆料场堆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扰。有合法砂石料来源,但随意在公路沿线非法占用场地的矿石砂石,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清理完毕,并将所占场地恢复原貌。否则,县相关职能部门将组织人员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
五、乡镇人民政府因辖区内河流防洪治理,需要对河道内砂石进行清淤及外运的,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村民自用的少量砂石料,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规范砂石料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含采砂地点、范围、采挖时间、采砂方量),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和湖泊局监管,采挖的砂石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六、在河道内发现有无证采砂行为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未依法持有合法证件(书)、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否则,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七、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砂石,任何车辆(船舶)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河道砂石、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八、全县境内所有道路、水域、码头,不得擅自走运未持有合法来源凭证等相关证件的矿石砂石,不得停靠非法装运矿石砂石的船舶、车辆等运输机具。
九、损坏或擅自拆除采砂船舶、车辆、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砂石同属矿产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非法采矿采砂行为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一、对“矿霸”“砂霸”黑恶势力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结合“扫黑除恶治乱”行动,依法打击,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十二、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打击非法采矿采砂行动专项监督,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提起破坏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促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有效保护环境资源。
十三、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矿采砂及其交易行为进行举报(竹溪县规范砂石料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719-2090110)。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竹溪县规范砂石料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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