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1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我局已将如下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失踪纳税人),现予以公告。
下列纳税人见此公告后,要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接受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
2019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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