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行车、停车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有效清除交通安全隐患,推进文明县城创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19年8月28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暨市容环境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主干街道不按规定标线停放的机动车视为乱停乱放,予以清理处罚。对公共通车区域长时间停放的“僵尸车”,车主须在3日内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地点停放。对无人认领的占道“僵尸车”,交警大队联合城市管理执法局于本通告发布3日后采取强制措施,一律拖移至指定地点。属报废、拼装车辆的,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报废或拆除。
2.对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居民小区内非法设置地桩、地锁、充电桩以及停车棚等违法建筑,请在3日内自行拆除。对超期未拆除的,相关部门将联合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对阻绕执法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严禁除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以外的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对其它车辆违规占道停放者,将对违停车辆进行拖移,并依法予以处罚。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在规定位置有序停放;主次干道上的机动车必须有序行驶并在指定区域停放,对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将采取拖移等措施,并给予处罚。对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的摊点,依法清除。
4.货车、摩托车及电动车应当靠右侧车道通行,严禁逆向行驶。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车辆及公职人员,应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对私设地桩地锁和违规搭建的停车棚应带头主动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未带头执行的单位和公职人员及不文明交通行为,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抄送县“六创办”,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6.广大市民及其公职人员要按道路标志、标识、信号灯上路行走,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社区居民要自觉拆除私自安装的地桩地锁等,鼓励市民对乱停乱放和私设地桩地锁行为举报并监督撤除。
7.对在交通秩序暨市容环境治理工作中,阻碍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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