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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竹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公告

时间:2019-08-06 17:00:20      字体:  打印  播放

为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结合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要求,对全县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了新一轮全面“普查”和资格清理。         

经清理,全县共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55个,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媒体向全社会予以公布。未经确认公布的单位和组织,今后一律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理,从源头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严肃性,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附:竹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竹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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